1215年英王约翰被迫签署《自由大宪章》,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之后又有1258年《牛津条例》的制定和1295年“模范议会”的召开,成为英国议会制度从起源到形成的界标。1325年后,无平民代表即可召开议会的时代最终结束了。英国议会经过一百多年的漫长岁月,终于走完萌芽、产生和形成的过程。
而直到17世纪中期,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新兴阶层的出现,他们极力要求参与国家政事。他们以议会为阵地,反对王权,经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政治制度从君主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制。
从只是保障封建贵族的政治**与经济权益,到平民代表出席议会,到两院制的形成,英国奠定君主立宪制用了四百多年。朱永兴呢,他准备用多少年来形成类似的政治体制,结束一人决定天下福祉的封建帝制?
五十年,至少要有个雏形,要有宪法性的文件,要有限制封建君权的条文,要形成集体决策的机制。这是朱永兴给自己定下的时间表,很紧,很紧。但他也有一个相当有利的条件,那便是在不昏头的情况下,这样的改革将由他推动,且将是他心甘情愿的。
而英国的议会制,几经反复,几经斗争,英王是千方百计地加以破坏,是搅尽脑汁要收回自己的无上权力。在这种曲折的进程中,有流血,有牺牲,有战争,有阴谋诡计。总之是耗费了大量的时间。
至于贵族议会这个阶段,在中国是不大可能存在的,也没必要存在。平民呢,在战争中壮大起来的商人集团,传统的士绅阶层,退役的功勋军人。工厂主,都可以算上。农民嘛,因为知识水平的限制,恐怕会是最后一个步入议会的社会阶层。
不要求一开始便尽善尽美,这本来就应该是一个长期而不断改进的过程。朱永兴也不会一开始便放开过多的权力,并不是他舍不得,而是没有人会做得比他更好。
自信,穿越者的特有品质。别说是现在的朱永兴了,哪怕是穿越成一个乞丐。也定要改天换地,得谁踩谁,美女成群……
“任何大明公民,如未经国法裁定,皆不得被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法治国家的第一步吗?朱永兴仔细审看良久,缓缓拿起玉玺,郑重地盖了下去。
总理处的主管查如龙张了张嘴,略有些无奈地苦笑了一下。躬身恭敬万分地接过了这旨诏书。
十三世纪的英国法学先驱布莱克顿在大宪章确立数十年后就写道:“国王不能屈从于臣民,但必须服从上帝和法律:因为是法律制造了国王。”
现在。朱永兴不必服从于上帝,但此纸诏书一下,则在书面上形成了“王在法下”的理论依据,使大明真正走向了“法治社会”。
说到法治社会,便要严格它的定义。中国古老的法家学派的法治,是以君权为基础的。跟现代以人权为基础的法治,有很大不同。首先便是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则是君主和官府并非依照法律而是按照自身意志施行统治。
另外,法治跟政治修明不可分,一旦政府官员颟顸**。法律反而产生毒素,成为迫害善良守法人民的一种残酷工具,结果形成暴政,官逼民反。
所以,法治的本质在于政府守法,即为狭义法治。政府守法意在防止权力专断,能通过公开、稳定的规则为民众行为作出有效指引,进而提供生活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使人们能合理安排和规划自己的生活,实现法律之下的自治。因此,在朱永兴看来,法治类似于诚实,政府不守法则类似于诱骗,违背了公民当初的守法预期。
“不过是没有了生杀予夺的权力,朕亦不是滥杀之人,倒也不必可惜。”朱永兴长长地吐出一口气,指着旁边的板凳示意查如龙坐下,沉吟着说道:“国家法律愈发达,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重要。这不仅有内在价值,还有外在功用。借助丰富的法律,有效地贯彻执行和依法裁断,会促进经济交往的稳定和繁荣,能化解大量的社会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基本的公平正义。”
“万岁天纵聪明,学识卓越,目光远大……”
“但朕并不精通法律条文。”朱永兴笑着摆了摆手,“躬亲断案吗?朕可不去丢丑。”说着,他的脸沉静下来,沉声说道:“从小处看,法治能维护社会稳定;从大处说,能推动国家的崛起和富强,甚至能保几百年不出现大规模的政治动荡。”
查如龙似懂非懂,虽然也知道自古以来所说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这不过是个说法,也真有什么特别的例子。至于法治所能起到的作用,他听着有点悬,不是有点悬,是不太相信会有这么大的作用。
其实朱永兴说得并不过分,在大规模商业交换和工业制造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在英国的发展历程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借助以法治为核心的政治治理方式,英国几百年来没有出现过大规模政治动荡,更推动了英国的崛起。
昭武元年,圣旨下,也许没有太多人会往“王在法下”这方面去想,而是认为这是在弥补前朝弊政,比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之类的枉法恶行;或者是在给来源复杂的大明官员将领宽心,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心朝廷会算后账。
认识的偏差不要紧,毕竟人们还停留在封建社会,还为国家中兴、君主贤明而欢欣鼓舞,谁也不会想得太远,更不会想到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后的事情。
时间,也只有时间才能让人们深刻领会其中的深意,也只有真正的贯彻执行下去,才能让人们知道时代已经完全不同了。(未完待续。。)
...
而直到17世纪中期,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新兴阶层的出现,他们极力要求参与国家政事。他们以议会为阵地,反对王权,经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政治制度从君主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制。
从只是保障封建贵族的政治**与经济权益,到平民代表出席议会,到两院制的形成,英国奠定君主立宪制用了四百多年。朱永兴呢,他准备用多少年来形成类似的政治体制,结束一人决定天下福祉的封建帝制?
五十年,至少要有个雏形,要有宪法性的文件,要有限制封建君权的条文,要形成集体决策的机制。这是朱永兴给自己定下的时间表,很紧,很紧。但他也有一个相当有利的条件,那便是在不昏头的情况下,这样的改革将由他推动,且将是他心甘情愿的。
而英国的议会制,几经反复,几经斗争,英王是千方百计地加以破坏,是搅尽脑汁要收回自己的无上权力。在这种曲折的进程中,有流血,有牺牲,有战争,有阴谋诡计。总之是耗费了大量的时间。
至于贵族议会这个阶段,在中国是不大可能存在的,也没必要存在。平民呢,在战争中壮大起来的商人集团,传统的士绅阶层,退役的功勋军人。工厂主,都可以算上。农民嘛,因为知识水平的限制,恐怕会是最后一个步入议会的社会阶层。
不要求一开始便尽善尽美,这本来就应该是一个长期而不断改进的过程。朱永兴也不会一开始便放开过多的权力,并不是他舍不得,而是没有人会做得比他更好。
自信,穿越者的特有品质。别说是现在的朱永兴了,哪怕是穿越成一个乞丐。也定要改天换地,得谁踩谁,美女成群……
“任何大明公民,如未经国法裁定,皆不得被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法治国家的第一步吗?朱永兴仔细审看良久,缓缓拿起玉玺,郑重地盖了下去。
总理处的主管查如龙张了张嘴,略有些无奈地苦笑了一下。躬身恭敬万分地接过了这旨诏书。
十三世纪的英国法学先驱布莱克顿在大宪章确立数十年后就写道:“国王不能屈从于臣民,但必须服从上帝和法律:因为是法律制造了国王。”
现在。朱永兴不必服从于上帝,但此纸诏书一下,则在书面上形成了“王在法下”的理论依据,使大明真正走向了“法治社会”。
说到法治社会,便要严格它的定义。中国古老的法家学派的法治,是以君权为基础的。跟现代以人权为基础的法治,有很大不同。首先便是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则是君主和官府并非依照法律而是按照自身意志施行统治。
另外,法治跟政治修明不可分,一旦政府官员颟顸**。法律反而产生毒素,成为迫害善良守法人民的一种残酷工具,结果形成暴政,官逼民反。
所以,法治的本质在于政府守法,即为狭义法治。政府守法意在防止权力专断,能通过公开、稳定的规则为民众行为作出有效指引,进而提供生活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使人们能合理安排和规划自己的生活,实现法律之下的自治。因此,在朱永兴看来,法治类似于诚实,政府不守法则类似于诱骗,违背了公民当初的守法预期。
“不过是没有了生杀予夺的权力,朕亦不是滥杀之人,倒也不必可惜。”朱永兴长长地吐出一口气,指着旁边的板凳示意查如龙坐下,沉吟着说道:“国家法律愈发达,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重要。这不仅有内在价值,还有外在功用。借助丰富的法律,有效地贯彻执行和依法裁断,会促进经济交往的稳定和繁荣,能化解大量的社会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基本的公平正义。”
“万岁天纵聪明,学识卓越,目光远大……”
“但朕并不精通法律条文。”朱永兴笑着摆了摆手,“躬亲断案吗?朕可不去丢丑。”说着,他的脸沉静下来,沉声说道:“从小处看,法治能维护社会稳定;从大处说,能推动国家的崛起和富强,甚至能保几百年不出现大规模的政治动荡。”
查如龙似懂非懂,虽然也知道自古以来所说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这不过是个说法,也真有什么特别的例子。至于法治所能起到的作用,他听着有点悬,不是有点悬,是不太相信会有这么大的作用。
其实朱永兴说得并不过分,在大规模商业交换和工业制造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在英国的发展历程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借助以法治为核心的政治治理方式,英国几百年来没有出现过大规模政治动荡,更推动了英国的崛起。
昭武元年,圣旨下,也许没有太多人会往“王在法下”这方面去想,而是认为这是在弥补前朝弊政,比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之类的枉法恶行;或者是在给来源复杂的大明官员将领宽心,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心朝廷会算后账。
认识的偏差不要紧,毕竟人们还停留在封建社会,还为国家中兴、君主贤明而欢欣鼓舞,谁也不会想得太远,更不会想到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后的事情。
时间,也只有时间才能让人们深刻领会其中的深意,也只有真正的贯彻执行下去,才能让人们知道时代已经完全不同了。(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