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辞笑道:“关于这点,倒不必担心。我已查过具体章程,改动馆内布置,而不动建筑本身的权限,校理还是有的。”
    但也没有人会想着动用这一权限啊!
    宋绶内心反驳,嘴上却不好做声。
    他拧着眉,打量陆辞许久,纠结地意识到对方显然是认真的,并且心意已决,索性也不多说了:“若有我能帮上的地方,摅羽但言无妨。”
    陆辞笑眯眯道:“那我就先谢过你了。”
    想要更替掉所有书架,无疑是痴人说梦。
    而陆辞也无意弄那么多动静出来。他所定的第一批木架的数额,是基于馆中那些雕版未做留存、早年从民间收录而来的古籍抄本的数量而定的。
    这批新的书架很快做好,陆辞就先把没有雕版的这些手抄书统统挪到一层去,转到新书架上,按门别类排好。
    陆辞辛苦忙活这些,即使别人看得出是未雨绸缪,也只觉不以为然。
    这与一校理何干?崇文院自建起已有几十载,屡得扩建,房舍轮奂壮丽,且有园林花木,不曾出过半分意外。
    要不是哗众取宠,自命不凡,就是为博圣恩的作秀。
    众人百思不得其解。
    但这又有什么必要?以陆辞所得圣宠,加上状元及第的出身,官家是断断不会忘了他的,又何故这般折腾?
    陆辞对这些纷纷扰扰并非一无所知,却毫不在意。
    他就是为图个自己心安,又何必在乎别人如何想的?
    在忙完这一些后,陆辞也终于消停下来,优哉游哉地继续回到了两点一线,偶尔游山玩水,拜访晏殊等新友的美好节奏。
    他原一心想着被派去地方任职,就是不愿头顶总有人压着。
    现既已没了顶头上司,又是清贵的闲职,毫无工作压力,只需按部就班地每日来馆中摸鱼即刻,也算满足了他之前的心愿了。
    至于升迁?
    陆辞表示并不关心……
    宋绶见陆辞终于停下改变馆内布局和物件的举动,也由衷地松了口气,乐得每日与陆辞分享心爱的书目,再探讨校勘心得。
    时间一晃,就到了大中祥符八年末的一天。
    对于馆职中人而言,那场飞来横祸,简直惊心动魄。
    ——荣王宫失火,殃及崇文院。
    作者有话要说:注释:
    1.崇文院为三馆统称。
    三馆是指昭文、史馆、集贤院。
    从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开始,三馆与秘阁一度分开。原因是荣王宫失火,殃及崇文院。(《两宋文化史》)
    这场火灾,使藏书损失非常严重,尤其秘阁之藏所剩无几,而且之后几年重新搜求和校写书籍的工作量非常之大。(《宋代馆阁校勘研究》)
    2.粉壁:宋朝廷发布榜文的地方。
    宋代政府的新闻发布方式叫作“出榜”。宋政府的榜文内容丰富,除了晓谕百姓遵守的法令,还有大量向天下士民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惯例,大凡朝廷有重大的人事任免,需要及时公告,朝堂有专门张贴榜文的粉壁。乾兴元年(1022),丁谓罢相,便发公告榜于朝堂,“布谕天下”。咸平六年,一名通判受到弹劾,被罢免职务,“仍令御史台榜朝堂告谕”。当发生紧急事故时,比如出现严重的流行病,政府也要“出榜晓示百姓通知”,让百姓及时了解疫情、症状以及处方。(《两宋文化史》)
    3.馆职最高者为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和集贤院大学士。因为宋时不止一个宰相,所以分别有两个或者三个宰相分别领取其中一个的职务。但只是名誉官职,并不是真的要干什么……(《宋代馆阁校勘研究》)唯一的例外是监修国史对日历修撰有‘但提大纲’的职责。
    4.潜火队:消防队员。
    为了防火、灭火,宋朝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公共性专业消防机构——“潜火队”。
    前面提到的“军巡铺”,负有火灾报警的责任,《东京梦华录》“防火”条记载,汴梁城内,“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又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一发现哪处起火,马上驰报,即由“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汲水扑灭,不劳百姓”。这些负责扑灭大火的士兵,便是“潜火队”的“潜火兵”,是经过专业训练的消防官兵。宋仁宗朝时,【枢密院副使狄青家举行“夜醮”(祭拜鬼神),大举烛火。望火楼的瞭望兵见狄府“骤有火光”,以为发生火灾,不敢怠慢,立即“驰白厢主,又报开封知府”,很快一大队潜火兵赶到狄府,才知道原来是一场误会。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汴梁消防系统的反应之快。】狄青又出场了!别说他没出场啦!
    宋朝的“潜火队”配备有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消防装备,“如防虞器具、桶索、旗号、斧锯、灯笼、火背心等器具,俱是官司给支官钱措置,一一俱备”。还有几种比较“现代化”的设备:云梯,“以大木为床,下施六轮,上立二梯,各长丈余,中施转轴”,可以用于高层建筑的救火;唧筒,“用长竹,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唧水”,这大概是最早的消防泵;水囊,“如囊,以猪牛胞盛水。敌若积薪城下顺风发火,则以囊置火中”;水袋,“以马牛杂畜皮浑脱为袋,贮水三四石,以大竹一丈,去节缚于袋口。若火焚楼棚,则以壮士三五人持袋口,向火蹙水注之”。
    宋朝的消防作业已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当火灾发生后,“潜火队”赶往现场救火时,享有一些特权,比如路遇高官,可不必避路让道,“诸应避路者,遇有急切事,谓救火之类,不容久待者,许横绝驰过”。在古代,路上相遇,有民让官、贱让贵先行之礼,但“潜火队”可不受这一礼法约束;“潜火兵”救灾,不允许半点违慢,“如有违误,定行军法治之”;如果“潜火兵”在救火过程中受伤,则由政府负责治疗并给予奖赏,“若救火军卒重伤者,所司差官相视伤处,支给犒赏,差医诊治”[注释];“潜火兵”享有比较丰厚的薪水,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购置、保养。(《宋:现代的拂晓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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