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 作者:李银河
第 23 章
她们认为,在传媒中,广告商们总是要有意无意地把受虐妇女描绘为自愿受虐。有人用印刷广告和一项电视广告为例,做了一次电话访谈式调查。调查表明,广告商完全意识到了广告中对妇女暴力的含义,但认为这样做不过是出于幽默感;不少女性也认为,传媒中包含的侮辱妇女的性质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她们认为这说明,妇女在社会教化过程中已经对视自身为受害者习以为常。
在1986年,反对生产和出售淫秽出版物的运动使两个极端不同的群体搞在了一起,他们就是激进女权主义和福音派教会。
但是,这两群人攻击淫秽出版物的原因和策略却有着显著的不同。激进女权主义认为,淫秽出版物是男人系统压制女人的作法,它暗示女性在内心深处暗自从性虐待中得到享受。他们寻找证据以证明淫秽出版物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之间有因果关系,他们支持反淫秽出版物的立法,理由是淫秽出版物侵犯妇女的公民权,但是他们争取立法的努力以失败告终。福音派教会比起女权主义者在影响立法机构方面更为成功。他们也从实证研究中寻找证据,证明淫秽出版物伤害了家庭。他们成功地促使立法机构对淫秽出版物实行检查制度,把《花花公子》一类杂志从公众能方便得到的馆清除出去。
在英国,由劭特(ClreShrt)和理查德森(JRchrs)发起的反淫秽色情运动已经持续数年之久,运动的目标是促进立法程序,将以盈利为目的出版女性低级下流形象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妇女反暴力团体认为她们的立场还不够激进,主张将淫秽色情品的制售规定为刑事犯罪。在澳大利亚,妇女反暴力剥削组织也掀起了反对淫秽色情品的运动。
在禁止淫秽色情品一派中最为出名的人物是美国女权主义者麦金农(CthereMck)和德沃金(AreDwrk)。
她们反对淫秽色情品的主要理由是,淫秽色情品的主调是男性统治女性。西方把淫秽色情品分为硬核(hrcre)与软核(sftcre)两类。在所谓硬核淫秽色情品中,女人被捆绑,被鞭打,被折磨,被羞辱,被杀害;而在所谓软核淫秽色情品当中,女人则是被攫取,被使用。德沃金指出:&qut;性别关系是一个简单的非历史的形式,即男人压迫女人。这种压迫的机制就是异性恋的性交。&qut;(转引自Cpbell,第25页)她提出,淫秽出版物侵犯了妇女的公民权;她主张,应当允许单个妇女对因淫秽出版物而造成的损失起诉,成立这一新的罪名。她指出,古希腊的pre这一字根的原意是最下流的(禁止);而淫秽出版物(prgrphy)中的女性形象就是把女人等同于(禁止)。她进一步指出,淫秽出版物是一种暴力形式,它唤醒了男性内心深处的死的本能,并将其指向女性。即使有些淫秽出版物本身并没有直接描写暴力,但它们的人物形象的背后的意识形态,仍然是男性世界观念的暴力表述。她称之为&qut;男性真理&qut;。
上述观点受到其他女权主义者的抨击,她们指责这位激进女权主义者并没有发现什么&qut;男性真理&qut;,而是臆造了一个激进女权主义的关于&qut;男性真理&qut;的神话;认为她的观点的效果不是增进了男女两性之间的了解与沟通,而是将两性的距离加大了。
麦金农和德沃金共同起草了一项《市政府法令》,法令允许性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对淫秽品的作者&qut;对罪行负有间接责任者&qut;提出起诉。这项法令草案一开始没有被批准。在1989年至1990年问,在美国的印地安那波里,地方权力机构批准了一项法令。这项法令规定,妇女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提起诉讼:第一,在她们被胁迫制造淫秽色情品时;第二,当她们被胁迫观看淫秽色情品时;第三,当她们是某项侵犯的受害者,而这项侵犯是淫秽色情品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时;第四,公开制售淫秽色情品是对妇女公民权的侵犯。
这项法案一出台,马上引起激烈的辩论,法案的主要反对者是&qut;女权主义反检查制度行动力量&qut;(TheFestAtCesrshpTskfrce,简称FACT),其代表人物有戈登(LGr)、米丽特(KteMllett)、理奇(AreeRch)和罗宾(GyleRub)。罗宾指出,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坚决批判对女性性行为的各种限制和压抑;另外一种是赞成保守的反性的观点。她本人当然是前一种倾向的支持者。(Bcch,211)她们担心的是,持保守反性观点的人会不知不觉落入道德派的陷阱,限制了女性对自身的性欲与快乐的追求;反对法案的理由还有担心它被保守派右翼用来审查女权主义观点及出版物,为传统的家庭价值辩护。罗素早年也表达过对女权主义者陷入道德派陷阱的担忧,他说过:&qut;最初,男女平等所要求的,不仅涉及到政治问题,而且也与性道德有关......那些争取妇女权利的先锋分子是一批极为严厉的道德家,他们希望用以前束缚女人的那些道德锁链来束缚男人。&qut;(罗素,第64页)对于这种担心,德沃金作出的反应是:如果说反淫秽色情品的法律是带有检查制度色彩的法律,那么为什么反种族歧视的法律就不算是带检查制度色彩的法律呢?巨大的争议使得反对淫秽色情品运动进展缓慢。麦金农和德沃金被攻击为性别本质主义者,把性别的概念当成了跨文化和超历史的普遍适用的概念,为不同阶级、种族、民族和不同性倾向的妇女不同经验强加了一种错误的统一性。
在这里,女权主义者遇到了一个两难命题: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不应当禁止淫秽色情品的生产;作为一个女权主义者,又应当禁止淫秽色情品的生产。有人提出,女权主义不应当&qut;自我检查&qut;,同时也不应当允许别人来检查自己。既要反对&qut;麦卡锡策略&qut;,也要批判维多利亚时代女性的非性化(sexul)价值观。
女权主义者瓦兰斯(ElzbethVllce)就曾说过这样一段深思熟虑的话:&qut;我越来越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如果你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你将很难从理智上认为禁止淫秽色情品是有正当理由的。&qut;(转引自Bcch,第203页)持有反对禁止淫秽色情品观点的女权主义者认为,美国淫秽出版物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夸大了淫秽出版物的有害后果,过于强调了淫秽出版物对于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潜在影响力。她们提出的主要争论点是,应不应当对有暴力内容的淫秽色情品和无暴力内容的淫秽色情品加以区别;将淫秽与色情加以区别。
有一种较为精细的观点,将淫秽出版物与色情出版物加以区分。
调查表明,前者得到负面评价;但后者得到正面评价;有暴力内容的淫秽出版物得到最负面的评价。(Se,1990年)反对禁止淫秽色情品的女权主义者指出,有调查表明,接触暴力淫秽出版物和影视作品基本上不会导致针对女性的攻击性或反女性的性想象和态度。在接触淫秽出版物与对女性的态度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除青少年之外,被认为易受淫秽色情品影响的是潜在的性犯罪者,淫秽色情品会导致这些人犯罪。但一项对在押性罪错者同其他犯人及普通人的对比研究表明,接触淫秽色情品对这三组人的影响并无差别;犯罪与否的差别倒是更多地取决于年龄、教育和社会经济阶层的区别。有人指出,淫秽出版物问题的最初提出是出于道德动机。虽然现在更多的人是从女权的角度提出问题的,但它仍是一个道德问题,只不过在现在的提法中,科学和科学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创造出一个神话,即淫秽出版物与暴力的因果关系的神话。(Altre,1991年)在这场关于色情材料的论争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反检查制度的立常它强调指出,禁止色情材料的出版会伤害到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一基本原则,为zhuzh主义的检查制度张目;而对基本人权的损害也是对妇女权益的损害;检查别人也会同时检查了自己。一个明显的后果是,如果要求一般地禁止色情出版物,也就要禁止女同性恋类的色情出版物,这就伤害了这部分妇女的利益。因此,有人提议,应当做的事情不是一般地禁止色情出版物,而是改变过去色情材料以男性为主要消费对象的局面,多出版为女性服务的色情材料,以便既改变了妇女在这个领域被剥削、被消费的局面,又维护了出版自由的基本原则。她们提出,我们妇女所需要的不是去禁止男性中心的淫秽色情品;而是应当去生产女性中心的淫秽色情品;不是去禁止男性&qut;消费&qut;女性,而是由女性去&qut;消费&qut;男性,或女性自己&qut;消费&qut;自己。她们进一步提出,应当创造一套新的淫秽色情话语,用以创造出女性的淫秽色情品(feleprgrphy/ertc),用女人的话语而不是用男人的话语来表达女性的性,改变传统淫秽色情品中所反映出来的权力关系男人以女人为商品的消费。她们在淫秽色情品问题上提出的口号是:&qut;由女人来生产,为女人而生产(by;qut;。(Rchrs,第96页)这一观点的提出有如下实证依据:有人研究了男女两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敏感性的异同,结果是出人意料的:女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反应比男性强烈。过去人们有一种定型观念,认为男性对淫秽色情材料远比女性敏感,其主要依据是,在金赛样本中,女性报告对淫秽色情材料有所反应的比例大大低于男性。
例如,约有半数男性报告有时会被淫秽色情故事唤起性兴奋;而听过这类故事的妇女中仅有14%曾被唤起性兴奋。但是,最新调查发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在1970年,一项以男女各128名大学生为对象的对淫秽色情幻灯片和电影反应的研究结果表明,男女两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反应没有差异或差异很校40%的女性报告比普通男性还要强烈的唤起反应;所有女性和差不多所有男性都有(禁止)反应;是女性而不是男性报告在看这类淫秽色情材料后24小时内表现亲昵和性交行为者增加。
因此,说妇女对这类淫秽色情材料没有感应是没有根据的。
著名的1975年海曼实验采用了测量器具来记录男女两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身体反应。这项研究所获得的重要结果是:第一,明显的性行为描述类淫秽色情品刺激作用最大;在生理测量上和自我评定上,无论男女都对淫秽色情内容表现出最强烈的反应;女性对其刺激性的反应比男性还要强烈;而对于纯粹的浪漫故事,无论男女都没有引起性反应。第二,男女两性都感到,女性主动和女性中心的情节最具有性的唤起力。第三,女性有时会意识不到自己生理上的性唤起。(海特,第337一339页)在淫秽色情品问题上,俄国的情况有点特殊:自从苏联解体以后,淫秽色情业十分兴旺。性自由与政治自由的气氛掺杂在一起,使那里关于淫秽色情品的论争带上了西方所不具备的政治色彩。
在俄国,从1985年开始,传媒上展开了一场关于淫秽色情品的公开辩论。1988年,发生了一件最为有名的色情事件:在俄国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午夜前后》中,播出了一场莫斯科伏洛夫斯基街的淫秽色情表演,其中有一位只在身上抹了一些奶油的裸女。这一事件将辩论推向(禁止)。此外,近年来,在俄国的报刊上出现大量女性&qut;上空&qut;照,半裸照;淫秽色情杂志以合资形式出现;全国各地涌现出许多公开销售淫秽色情照片的公司;1990年7月,还在索契举办了第一届俄国&qut;色情节&qut;(FestvlfErtc)。人们对此感到疑惑:这些现象似乎是从性压抑下解放出来,但又同女性形象的商品化联系在一起。
俄国的这场公开讨论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展开:一是此类活动可以被允许的界限;二是关于性道德和性行为的讨论。迄今为止,俄国所有的淫秽色情品展示的都是裸女,显而易见,它们是为男性观众服务的;目前性行为本身和非异性恋的性表现还比较少见。人们的意见大多集中于两个方面:从正面效果看,它是禁忌的放松,在国内营造了一种宽松的氛围;从反面效果看,这类现象是对女性的商品化利用和商业剥削。
1985年开始的这场围绕淫秽色情问题的辩论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它带有相当明显的政治色彩。俄国刑法第228条是禁止淫秽品的,淫秽的度量尺度从最广义的到最狭义的幅度很大,而这一定义往往是根据政治标准而不是根据法律标准来确定的。在基辅,有一个地下组织,取名为&qut;进步政治色情团体&qut;。他们认为淫秽色情品具有反对保守派的意义;淫秽色情品的女主人公不仅是色情的象征,而且是政治革命之象征。(R,130一144)国外围绕色情材料的争论离中国的现实似乎仍十分遥远,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根本没有争论的余地。这并非因为这个问题已经被解决了如前所述,我的调查表明,虽然没有公开的消费,但地下的色情材料消费相当普遍而是因为中国社会缺少出版自由的传统和以此为基本权利的意识。我想,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现代化,这个问题或迟或早终会被提上公开探讨的议事日程。我们应当对中国的进步怀有希望。 28 性侵犯
被调查到的女性中不少有过受到性侵犯和性骚扰的经历,其中包括(被禁止),诱奸,露阴癖,窥阴癖的骚扰,以及男性的猥亵与纠缠。
奸污
一位女性很痛苦地回顾了她被人诱奸的经历:&qut;他是我爸单位一个搞政工的复员兵,当时30岁左右。那是文化革命里,我爸正在挨整,我弟弟找工作要革委会开证明。我出身不好,他出身好,他强迫我和他做那件事,我如果不答应怕他再反咬我一口。当时从大环境上看我是劣势,小环境是在他的办公室里,周围没有人,他体力又强,又成熟,恨不得使点劲就能把我整个人提起来,从各方面看他都占绝对优势。那年我22岁,我也到性成熟的时候了,结果他一碰我(禁止),我就软了。他先用手插进我身体,说:哟,你不是处女。我当时明明是第一次,所以觉得特委屈,我就哭了。第二天我发现我有血(又不是来例假),我特别恨他。他不但把我弄到了手,还侮辱了我。就这一次,以后我再也不理他了。后来为了考大学要开证明,他又第二次得手。他后来对我爸妈特好,爸妈一直拿他当恩人,不知道是这么回事。他是我哥哥的朋友。我不爱他,可我哥劝我说,如果我跟他好,他能帮我弟弟安排工作。当时我们家特别困难,没什么可给他,就叫我去,让我求他给两个弟弟安排工作。&qut;
一位在幼女时代曾遭到过性侵犯的女性说:&qut;我对异性一直没有好感,觉得男的都没好人,这种感觉一直改变不了。&qut;后来,她为自己的无辜遭遇深受其苦,她一生都生活在这个不幸事件的阴影之中,受到这件事的影响。由于她的日记被人偷看,她的事在工作单位被传得满城风雨,弄得她抬不起头。她为这件事受到双重的伤害:性罪犯对她(禁止)的伤害,加上无知愚昧残忍的社会道德观念(认为性侵犯的受害者是不洁的,甚至认为她是有责任、应当受到责备的)对她精神的伤害。她说:&qut;婚前我没跟丈夫说这件事。结婚以后,他也没发现什么,因为小时那件事并没真正做成,处女膜没破。他是后来从别人那儿听说的,说我婚前生过孩子,他就追问我。那时候他已经有了外遇,那女孩追他追得很急,加上我心里觉得对不起他,就和他离婚了。是我提出来的。他一开始还不同意,后来我们订了一个协议,他说他不会要那个女孩,离婚后把她的事处理完了,我们再复婚。离婚后那个女的真的没和他结婚,可后来他去外地做生意就没有回来。&qut;
一位曾被人诱奸过的女性感到,这个经历影响了她后来的择偶标准和婚姻:&qut;我那时有一种偏见,以为自己不是处女了,就没资格找个情投意合的年轻人了,只能找年纪大的,离过婚的。&qut;
露阴癖和窥阴癖
根据记录,露阴癖在美国是最为常见的性攻击行为,占了全部性暴力案件的三分之一。(拉里亚等,第110页)此次调查的不少女性都受到过露阴癖者和窥阴癖者的性侵犯。一位女性说:&qut;那次我在外地一个小城,离火车开还有一段时间,我没事做就坐在广场边的台阶上。那里有个路灯,过来一个小伙子,西装革履的,骑个自行车。到了我面前,他就拿出了那个东西。他紧盯着我,很紧张的样子。我看着他的眼睛,毫无表情地转过脸去,他就把那东西塞进去,骑车转了几圈,走了。&qut;
一位在酒店工作的女性承认遇到过露阴癖者:&qut;有一天我下晚班,是夜里11点钟。我们员工走后门。他就在那个胡同里,我走到离他还有几米的地方,他亮出来那东西。和我一起工作的另外几个女孩也见过这种事。&qut;
&qut;我见过一个露阴癖。在上大学时,我们一群女生去海边游泳,碰到一个男的,突然把那东西拿出来。我女儿小学时也碰到过这样的人,哭着回来跟我说。&qut;
&qut;我在街上碰上过露阴癖。&qut;
&qut;我小学五年级的时候在一个胡同里见到过一个露阴癖男人。那天我们几个女同学一起走,看到离我们四五十米有个男的露阴,把我们吓跑了。还有一次,是个中午,有个男人对我说:大姐,问个路。下边就露着。&qut;
&qut;75年我在大学时有次上厕所,看见门洞上有个影子,气得我要命。那人见我发觉了就跑,我气得发抖,我说,你站住!他站住了。我说,你看什么?他说,我看看。我说,你看什么看!
我特别气愤。&qut;
&qut;有一次我去同事家,她家住平房,我们夜里去公共厕所回来,碰上一个人。他骑着车从我们后头过来,突然说了一句话:你们俩屁股真白。当时我们气得要死,恨不得打他一顿。听说别人碰上这种人的事也很多。&qut;
猥亵
有单身女性抱怨她们常常会遇到性骚扰:&qut;这几年我经常受到性骚扰,有人对单身女人就持这种观点,以为我们都很随便。
碰到这种人,我就跟他们说,我是老派的人,只喜欢精神来往,把他们打发走。&qut;
&qut;因为我是个离婚的单身女人,经常受到骚扰。有的男人打来电话说,我喜欢你,我就是喜欢你。我不知道这算不算性骚扰。&qut;
&qut;有一次我在街上走,有个男的过来对我说:大姐,有个事问问你呀。我以为他要问路什么的,就说:什么事?他说,我的小(又鸟)(又鸟)这么硬怎么办呀?我没敢说话,赶紧走了。&qut;
&qut;有一次我骑车在街上走,有个骑车的男人一路跟着我,还说:我能满足你。我不理他,接着骑,他拿自行车把我逼到马路边,我过不去了只好下来。我说,我孩子都十几岁了。可他还是不依不饶他说什么,你不跟我,我今晚怎么过呀。我对他说,你可以拿一盆凉水当头浇下去。&qut;
&qut;在公共汽车上常遇到流氓,从后面顶人,我就躲开。只有'文革'中有一次我当场骂了他,这是唯一一次我在公共场所骂这种人。&qut;
谈到外企女职工遭受的性骚扰,一位外企女雇员说:&qut;欧美公司性骚扰比较厉害,中国和亚洲公司好些。有一次我去找工作,一个南韩老板提出给我500美元月薪。我觉得他看我的眼神就不对,我能感觉出来,那种怪怪的样子,我马上觉得危险。
又考虑到他提出的工资也高不到哪儿去,作秘书档次也太低,我就没去。正经的老板你一眼能看出来。&qut;
在有关性骚扰的立法问题上,女权主义者、法律教授麦金农的工作最为突出,她致力于造就女权主义的法律理论,推动法律的改革。她的一项显著的成就是使性骚扰成立为犯罪。她是提出&qut;性骚扰&qut;这一概念的第一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美国法律对待妇女的态度。由于性骚扰在侵犯和强迫的程度上似乎还够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学术上都较难下定义。麦金农为之所下的定义为:&qut;性骚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qut;(转引自海特,第413页)麦金农在70年代参加了一个律师组织,有人向她谈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职员的情况。这位女职员为了逃避上司的骚扰不得不辞去工作。由于她是因&qut;个人原因&qut;辞职的,所以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麦金农对此事感到很气愤,就写了一份诉状,其主要论点是:性骚扰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
美国法律只有在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时才承认歧视。麦金农认为,如果一种规定造成社会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于性别而受到伤害,这种规定就是歧视性的。总之,性骚扰是一种性歧视。她抓住了号称平等的美国法律的缺点。1977年,在审理一起女性受害者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愿望的案件时,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听取了麦金农的辩护,她指出,性骚扰直接源于受害者的低下地位。1986年,最高法院对此认可,麦金农的斗争胜利了。
据美国一个妇女组织在1978年至1979年对198名联邦女雇员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骚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骚扰而被停止晋升;1196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另据《红书》杂志对9000余名妇女的调查,约有88%的人曾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据美国劳动妇女协会的一项调查,在155名愿意提供答复的妇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骚扰而被迫失业。(晓黎,1981年)1991年11月,安尼塔。希尔公开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长候选人拉伦斯。托马斯法官对她有性骚扰行为,至此,麦金农的性骚扰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视台实况转播的参议院听证会,使性骚扰变成了一项家喻户晓的罪行。此时,麦金农又为性骚扰提供了更加精辟的概念:工作的&qut;不友善环境&qut;也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因素。在一个死抠法律条文的社会中,大企业马上想到,它们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公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
在随后的几年,许多国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国。在法国,1992年,除法国共产党以外的所有政治组织都通过了妇女权利国务秘书韦罗尼克提出的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草案。(法国《新观察家》周刊1994年1月12日)各国都有许多关于性骚扰状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性骚扰正在成为世界通用的一种新的罪名,这是同女权主义者的努力分不开的。
福柯在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上有过一些最惊世骇俗的观点。所有的女权主义者都对他的观点深恶痛绝。他曾说过这样一段话:&qut;我认为从原则上可以说,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受任何一种立法的制约。......如果我们惩罚(被禁止),那只是因为我们应当惩罚(禁止)暴力。并且要讲明,(被禁止)不过是一种侵犯行为:从原则上看,在用拳头打击某人的面部和用(禁止)(禁止)某人的阴部之间,并无任何区别。&qut;(转引自米勒,第442页)福柯的逻辑是把(禁止)等同于人体的其他器官,把与性有关的侵犯等同于其他人体侵犯,并不为性赋予特殊的意义。这一观点显然是他关于:'性压抑并不存在&qut;以及&qut;快感的非性化&qut;思想的逻辑推衍。
应当如何看待福柯的观点呢?自由使用身体的(禁止)应当说是人的权利,就像自由地使用手一样。但如果用手侵犯了别人,就要受到惩罚;用(禁止)侵犯他人,也要受到惩罚。把性侵犯单列为一种罪状,反映出社会为性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如为女性的贞洁赋予了特殊的意义。(被禁止)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而且损害了受害人的贞洁,损害了珍视这一贞洁的个人、配偶、亲属、熟人的感情,因此要受到比一般(禁止)伤害更严厉的惩罚。
然而,以这种逻辑推论,对身体其他部分的伤害,也同样会损害珍视受害人身体的个人、配偶、亲属、熟人的感情,是否因此也应当加重对身体伤害的惩罚呢?看来,福科对于性侵犯的观点虽然乍一听有点匪夷所思,其实却是逻辑完备的。如果不是站在女权主义的立场上,我想不出反驳他的理由。 29 感情与性的关系
在感情与性的关系上,被访问的女性持有不尽相同的观点。概括起来有这样几种:感情和性同等重要,完全不能分开;二者可以分开,但感情绝对比性重要;二者可以分开且不分轻重。
第 23 章
恋耽美
第 23 章
她们认为,在传媒中,广告商们总是要有意无意地把受虐妇女描绘为自愿受虐。有人用印刷广告和一项电视广告为例,做了一次电话访谈式调查。调查表明,广告商完全意识到了广告中对妇女暴力的含义,但认为这样做不过是出于幽默感;不少女性也认为,传媒中包含的侮辱妇女的性质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她们认为这说明,妇女在社会教化过程中已经对视自身为受害者习以为常。
在1986年,反对生产和出售淫秽出版物的运动使两个极端不同的群体搞在了一起,他们就是激进女权主义和福音派教会。
但是,这两群人攻击淫秽出版物的原因和策略却有着显著的不同。激进女权主义认为,淫秽出版物是男人系统压制女人的作法,它暗示女性在内心深处暗自从性虐待中得到享受。他们寻找证据以证明淫秽出版物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之间有因果关系,他们支持反淫秽出版物的立法,理由是淫秽出版物侵犯妇女的公民权,但是他们争取立法的努力以失败告终。福音派教会比起女权主义者在影响立法机构方面更为成功。他们也从实证研究中寻找证据,证明淫秽出版物伤害了家庭。他们成功地促使立法机构对淫秽出版物实行检查制度,把《花花公子》一类杂志从公众能方便得到的馆清除出去。
在英国,由劭特(ClreShrt)和理查德森(JRchrs)发起的反淫秽色情运动已经持续数年之久,运动的目标是促进立法程序,将以盈利为目的出版女性低级下流形象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妇女反暴力团体认为她们的立场还不够激进,主张将淫秽色情品的制售规定为刑事犯罪。在澳大利亚,妇女反暴力剥削组织也掀起了反对淫秽色情品的运动。
在禁止淫秽色情品一派中最为出名的人物是美国女权主义者麦金农(CthereMck)和德沃金(AreDwrk)。
她们反对淫秽色情品的主要理由是,淫秽色情品的主调是男性统治女性。西方把淫秽色情品分为硬核(hrcre)与软核(sftcre)两类。在所谓硬核淫秽色情品中,女人被捆绑,被鞭打,被折磨,被羞辱,被杀害;而在所谓软核淫秽色情品当中,女人则是被攫取,被使用。德沃金指出:&qut;性别关系是一个简单的非历史的形式,即男人压迫女人。这种压迫的机制就是异性恋的性交。&qut;(转引自Cpbell,第25页)她提出,淫秽出版物侵犯了妇女的公民权;她主张,应当允许单个妇女对因淫秽出版物而造成的损失起诉,成立这一新的罪名。她指出,古希腊的pre这一字根的原意是最下流的(禁止);而淫秽出版物(prgrphy)中的女性形象就是把女人等同于(禁止)。她进一步指出,淫秽出版物是一种暴力形式,它唤醒了男性内心深处的死的本能,并将其指向女性。即使有些淫秽出版物本身并没有直接描写暴力,但它们的人物形象的背后的意识形态,仍然是男性世界观念的暴力表述。她称之为&qut;男性真理&qut;。
上述观点受到其他女权主义者的抨击,她们指责这位激进女权主义者并没有发现什么&qut;男性真理&qut;,而是臆造了一个激进女权主义的关于&qut;男性真理&qut;的神话;认为她的观点的效果不是增进了男女两性之间的了解与沟通,而是将两性的距离加大了。
麦金农和德沃金共同起草了一项《市政府法令》,法令允许性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对淫秽品的作者&qut;对罪行负有间接责任者&qut;提出起诉。这项法令草案一开始没有被批准。在1989年至1990年问,在美国的印地安那波里,地方权力机构批准了一项法令。这项法令规定,妇女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提起诉讼:第一,在她们被胁迫制造淫秽色情品时;第二,当她们被胁迫观看淫秽色情品时;第三,当她们是某项侵犯的受害者,而这项侵犯是淫秽色情品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时;第四,公开制售淫秽色情品是对妇女公民权的侵犯。
这项法案一出台,马上引起激烈的辩论,法案的主要反对者是&qut;女权主义反检查制度行动力量&qut;(TheFestAtCesrshpTskfrce,简称FACT),其代表人物有戈登(LGr)、米丽特(KteMllett)、理奇(AreeRch)和罗宾(GyleRub)。罗宾指出,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坚决批判对女性性行为的各种限制和压抑;另外一种是赞成保守的反性的观点。她本人当然是前一种倾向的支持者。(Bcch,211)她们担心的是,持保守反性观点的人会不知不觉落入道德派的陷阱,限制了女性对自身的性欲与快乐的追求;反对法案的理由还有担心它被保守派右翼用来审查女权主义观点及出版物,为传统的家庭价值辩护。罗素早年也表达过对女权主义者陷入道德派陷阱的担忧,他说过:&qut;最初,男女平等所要求的,不仅涉及到政治问题,而且也与性道德有关......那些争取妇女权利的先锋分子是一批极为严厉的道德家,他们希望用以前束缚女人的那些道德锁链来束缚男人。&qut;(罗素,第64页)对于这种担心,德沃金作出的反应是:如果说反淫秽色情品的法律是带有检查制度色彩的法律,那么为什么反种族歧视的法律就不算是带检查制度色彩的法律呢?巨大的争议使得反对淫秽色情品运动进展缓慢。麦金农和德沃金被攻击为性别本质主义者,把性别的概念当成了跨文化和超历史的普遍适用的概念,为不同阶级、种族、民族和不同性倾向的妇女不同经验强加了一种错误的统一性。
在这里,女权主义者遇到了一个两难命题: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不应当禁止淫秽色情品的生产;作为一个女权主义者,又应当禁止淫秽色情品的生产。有人提出,女权主义不应当&qut;自我检查&qut;,同时也不应当允许别人来检查自己。既要反对&qut;麦卡锡策略&qut;,也要批判维多利亚时代女性的非性化(sexul)价值观。
女权主义者瓦兰斯(ElzbethVllce)就曾说过这样一段深思熟虑的话:&qut;我越来越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如果你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你将很难从理智上认为禁止淫秽色情品是有正当理由的。&qut;(转引自Bcch,第203页)持有反对禁止淫秽色情品观点的女权主义者认为,美国淫秽出版物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夸大了淫秽出版物的有害后果,过于强调了淫秽出版物对于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潜在影响力。她们提出的主要争论点是,应不应当对有暴力内容的淫秽色情品和无暴力内容的淫秽色情品加以区别;将淫秽与色情加以区别。
有一种较为精细的观点,将淫秽出版物与色情出版物加以区分。
调查表明,前者得到负面评价;但后者得到正面评价;有暴力内容的淫秽出版物得到最负面的评价。(Se,1990年)反对禁止淫秽色情品的女权主义者指出,有调查表明,接触暴力淫秽出版物和影视作品基本上不会导致针对女性的攻击性或反女性的性想象和态度。在接触淫秽出版物与对女性的态度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除青少年之外,被认为易受淫秽色情品影响的是潜在的性犯罪者,淫秽色情品会导致这些人犯罪。但一项对在押性罪错者同其他犯人及普通人的对比研究表明,接触淫秽色情品对这三组人的影响并无差别;犯罪与否的差别倒是更多地取决于年龄、教育和社会经济阶层的区别。有人指出,淫秽出版物问题的最初提出是出于道德动机。虽然现在更多的人是从女权的角度提出问题的,但它仍是一个道德问题,只不过在现在的提法中,科学和科学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创造出一个神话,即淫秽出版物与暴力的因果关系的神话。(Altre,1991年)在这场关于色情材料的论争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反检查制度的立常它强调指出,禁止色情材料的出版会伤害到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一基本原则,为zhuzh主义的检查制度张目;而对基本人权的损害也是对妇女权益的损害;检查别人也会同时检查了自己。一个明显的后果是,如果要求一般地禁止色情出版物,也就要禁止女同性恋类的色情出版物,这就伤害了这部分妇女的利益。因此,有人提议,应当做的事情不是一般地禁止色情出版物,而是改变过去色情材料以男性为主要消费对象的局面,多出版为女性服务的色情材料,以便既改变了妇女在这个领域被剥削、被消费的局面,又维护了出版自由的基本原则。她们提出,我们妇女所需要的不是去禁止男性中心的淫秽色情品;而是应当去生产女性中心的淫秽色情品;不是去禁止男性&qut;消费&qut;女性,而是由女性去&qut;消费&qut;男性,或女性自己&qut;消费&qut;自己。她们进一步提出,应当创造一套新的淫秽色情话语,用以创造出女性的淫秽色情品(feleprgrphy/ertc),用女人的话语而不是用男人的话语来表达女性的性,改变传统淫秽色情品中所反映出来的权力关系男人以女人为商品的消费。她们在淫秽色情品问题上提出的口号是:&qut;由女人来生产,为女人而生产(by;qut;。(Rchrs,第96页)这一观点的提出有如下实证依据:有人研究了男女两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敏感性的异同,结果是出人意料的:女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反应比男性强烈。过去人们有一种定型观念,认为男性对淫秽色情材料远比女性敏感,其主要依据是,在金赛样本中,女性报告对淫秽色情材料有所反应的比例大大低于男性。
例如,约有半数男性报告有时会被淫秽色情故事唤起性兴奋;而听过这类故事的妇女中仅有14%曾被唤起性兴奋。但是,最新调查发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在1970年,一项以男女各128名大学生为对象的对淫秽色情幻灯片和电影反应的研究结果表明,男女两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反应没有差异或差异很校40%的女性报告比普通男性还要强烈的唤起反应;所有女性和差不多所有男性都有(禁止)反应;是女性而不是男性报告在看这类淫秽色情材料后24小时内表现亲昵和性交行为者增加。
因此,说妇女对这类淫秽色情材料没有感应是没有根据的。
著名的1975年海曼实验采用了测量器具来记录男女两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身体反应。这项研究所获得的重要结果是:第一,明显的性行为描述类淫秽色情品刺激作用最大;在生理测量上和自我评定上,无论男女都对淫秽色情内容表现出最强烈的反应;女性对其刺激性的反应比男性还要强烈;而对于纯粹的浪漫故事,无论男女都没有引起性反应。第二,男女两性都感到,女性主动和女性中心的情节最具有性的唤起力。第三,女性有时会意识不到自己生理上的性唤起。(海特,第337一339页)在淫秽色情品问题上,俄国的情况有点特殊:自从苏联解体以后,淫秽色情业十分兴旺。性自由与政治自由的气氛掺杂在一起,使那里关于淫秽色情品的论争带上了西方所不具备的政治色彩。
在俄国,从1985年开始,传媒上展开了一场关于淫秽色情品的公开辩论。1988年,发生了一件最为有名的色情事件:在俄国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午夜前后》中,播出了一场莫斯科伏洛夫斯基街的淫秽色情表演,其中有一位只在身上抹了一些奶油的裸女。这一事件将辩论推向(禁止)。此外,近年来,在俄国的报刊上出现大量女性&qut;上空&qut;照,半裸照;淫秽色情杂志以合资形式出现;全国各地涌现出许多公开销售淫秽色情照片的公司;1990年7月,还在索契举办了第一届俄国&qut;色情节&qut;(FestvlfErtc)。人们对此感到疑惑:这些现象似乎是从性压抑下解放出来,但又同女性形象的商品化联系在一起。
俄国的这场公开讨论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展开:一是此类活动可以被允许的界限;二是关于性道德和性行为的讨论。迄今为止,俄国所有的淫秽色情品展示的都是裸女,显而易见,它们是为男性观众服务的;目前性行为本身和非异性恋的性表现还比较少见。人们的意见大多集中于两个方面:从正面效果看,它是禁忌的放松,在国内营造了一种宽松的氛围;从反面效果看,这类现象是对女性的商品化利用和商业剥削。
1985年开始的这场围绕淫秽色情问题的辩论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它带有相当明显的政治色彩。俄国刑法第228条是禁止淫秽品的,淫秽的度量尺度从最广义的到最狭义的幅度很大,而这一定义往往是根据政治标准而不是根据法律标准来确定的。在基辅,有一个地下组织,取名为&qut;进步政治色情团体&qut;。他们认为淫秽色情品具有反对保守派的意义;淫秽色情品的女主人公不仅是色情的象征,而且是政治革命之象征。(R,130一144)国外围绕色情材料的争论离中国的现实似乎仍十分遥远,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根本没有争论的余地。这并非因为这个问题已经被解决了如前所述,我的调查表明,虽然没有公开的消费,但地下的色情材料消费相当普遍而是因为中国社会缺少出版自由的传统和以此为基本权利的意识。我想,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现代化,这个问题或迟或早终会被提上公开探讨的议事日程。我们应当对中国的进步怀有希望。 28 性侵犯
被调查到的女性中不少有过受到性侵犯和性骚扰的经历,其中包括(被禁止),诱奸,露阴癖,窥阴癖的骚扰,以及男性的猥亵与纠缠。
奸污
一位女性很痛苦地回顾了她被人诱奸的经历:&qut;他是我爸单位一个搞政工的复员兵,当时30岁左右。那是文化革命里,我爸正在挨整,我弟弟找工作要革委会开证明。我出身不好,他出身好,他强迫我和他做那件事,我如果不答应怕他再反咬我一口。当时从大环境上看我是劣势,小环境是在他的办公室里,周围没有人,他体力又强,又成熟,恨不得使点劲就能把我整个人提起来,从各方面看他都占绝对优势。那年我22岁,我也到性成熟的时候了,结果他一碰我(禁止),我就软了。他先用手插进我身体,说:哟,你不是处女。我当时明明是第一次,所以觉得特委屈,我就哭了。第二天我发现我有血(又不是来例假),我特别恨他。他不但把我弄到了手,还侮辱了我。就这一次,以后我再也不理他了。后来为了考大学要开证明,他又第二次得手。他后来对我爸妈特好,爸妈一直拿他当恩人,不知道是这么回事。他是我哥哥的朋友。我不爱他,可我哥劝我说,如果我跟他好,他能帮我弟弟安排工作。当时我们家特别困难,没什么可给他,就叫我去,让我求他给两个弟弟安排工作。&qut;
一位在幼女时代曾遭到过性侵犯的女性说:&qut;我对异性一直没有好感,觉得男的都没好人,这种感觉一直改变不了。&qut;后来,她为自己的无辜遭遇深受其苦,她一生都生活在这个不幸事件的阴影之中,受到这件事的影响。由于她的日记被人偷看,她的事在工作单位被传得满城风雨,弄得她抬不起头。她为这件事受到双重的伤害:性罪犯对她(禁止)的伤害,加上无知愚昧残忍的社会道德观念(认为性侵犯的受害者是不洁的,甚至认为她是有责任、应当受到责备的)对她精神的伤害。她说:&qut;婚前我没跟丈夫说这件事。结婚以后,他也没发现什么,因为小时那件事并没真正做成,处女膜没破。他是后来从别人那儿听说的,说我婚前生过孩子,他就追问我。那时候他已经有了外遇,那女孩追他追得很急,加上我心里觉得对不起他,就和他离婚了。是我提出来的。他一开始还不同意,后来我们订了一个协议,他说他不会要那个女孩,离婚后把她的事处理完了,我们再复婚。离婚后那个女的真的没和他结婚,可后来他去外地做生意就没有回来。&qut;
一位曾被人诱奸过的女性感到,这个经历影响了她后来的择偶标准和婚姻:&qut;我那时有一种偏见,以为自己不是处女了,就没资格找个情投意合的年轻人了,只能找年纪大的,离过婚的。&qut;
露阴癖和窥阴癖
根据记录,露阴癖在美国是最为常见的性攻击行为,占了全部性暴力案件的三分之一。(拉里亚等,第110页)此次调查的不少女性都受到过露阴癖者和窥阴癖者的性侵犯。一位女性说:&qut;那次我在外地一个小城,离火车开还有一段时间,我没事做就坐在广场边的台阶上。那里有个路灯,过来一个小伙子,西装革履的,骑个自行车。到了我面前,他就拿出了那个东西。他紧盯着我,很紧张的样子。我看着他的眼睛,毫无表情地转过脸去,他就把那东西塞进去,骑车转了几圈,走了。&qut;
一位在酒店工作的女性承认遇到过露阴癖者:&qut;有一天我下晚班,是夜里11点钟。我们员工走后门。他就在那个胡同里,我走到离他还有几米的地方,他亮出来那东西。和我一起工作的另外几个女孩也见过这种事。&qut;
&qut;我见过一个露阴癖。在上大学时,我们一群女生去海边游泳,碰到一个男的,突然把那东西拿出来。我女儿小学时也碰到过这样的人,哭着回来跟我说。&qut;
&qut;我在街上碰上过露阴癖。&qut;
&qut;我小学五年级的时候在一个胡同里见到过一个露阴癖男人。那天我们几个女同学一起走,看到离我们四五十米有个男的露阴,把我们吓跑了。还有一次,是个中午,有个男人对我说:大姐,问个路。下边就露着。&qut;
&qut;75年我在大学时有次上厕所,看见门洞上有个影子,气得我要命。那人见我发觉了就跑,我气得发抖,我说,你站住!他站住了。我说,你看什么?他说,我看看。我说,你看什么看!
我特别气愤。&qut;
&qut;有一次我去同事家,她家住平房,我们夜里去公共厕所回来,碰上一个人。他骑着车从我们后头过来,突然说了一句话:你们俩屁股真白。当时我们气得要死,恨不得打他一顿。听说别人碰上这种人的事也很多。&qut;
猥亵
有单身女性抱怨她们常常会遇到性骚扰:&qut;这几年我经常受到性骚扰,有人对单身女人就持这种观点,以为我们都很随便。
碰到这种人,我就跟他们说,我是老派的人,只喜欢精神来往,把他们打发走。&qut;
&qut;因为我是个离婚的单身女人,经常受到骚扰。有的男人打来电话说,我喜欢你,我就是喜欢你。我不知道这算不算性骚扰。&qut;
&qut;有一次我在街上走,有个男的过来对我说:大姐,有个事问问你呀。我以为他要问路什么的,就说:什么事?他说,我的小(又鸟)(又鸟)这么硬怎么办呀?我没敢说话,赶紧走了。&qut;
&qut;有一次我骑车在街上走,有个骑车的男人一路跟着我,还说:我能满足你。我不理他,接着骑,他拿自行车把我逼到马路边,我过不去了只好下来。我说,我孩子都十几岁了。可他还是不依不饶他说什么,你不跟我,我今晚怎么过呀。我对他说,你可以拿一盆凉水当头浇下去。&qut;
&qut;在公共汽车上常遇到流氓,从后面顶人,我就躲开。只有'文革'中有一次我当场骂了他,这是唯一一次我在公共场所骂这种人。&qut;
谈到外企女职工遭受的性骚扰,一位外企女雇员说:&qut;欧美公司性骚扰比较厉害,中国和亚洲公司好些。有一次我去找工作,一个南韩老板提出给我500美元月薪。我觉得他看我的眼神就不对,我能感觉出来,那种怪怪的样子,我马上觉得危险。
又考虑到他提出的工资也高不到哪儿去,作秘书档次也太低,我就没去。正经的老板你一眼能看出来。&qut;
在有关性骚扰的立法问题上,女权主义者、法律教授麦金农的工作最为突出,她致力于造就女权主义的法律理论,推动法律的改革。她的一项显著的成就是使性骚扰成立为犯罪。她是提出&qut;性骚扰&qut;这一概念的第一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美国法律对待妇女的态度。由于性骚扰在侵犯和强迫的程度上似乎还够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学术上都较难下定义。麦金农为之所下的定义为:&qut;性骚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qut;(转引自海特,第413页)麦金农在70年代参加了一个律师组织,有人向她谈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职员的情况。这位女职员为了逃避上司的骚扰不得不辞去工作。由于她是因&qut;个人原因&qut;辞职的,所以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麦金农对此事感到很气愤,就写了一份诉状,其主要论点是:性骚扰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
美国法律只有在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时才承认歧视。麦金农认为,如果一种规定造成社会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于性别而受到伤害,这种规定就是歧视性的。总之,性骚扰是一种性歧视。她抓住了号称平等的美国法律的缺点。1977年,在审理一起女性受害者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愿望的案件时,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听取了麦金农的辩护,她指出,性骚扰直接源于受害者的低下地位。1986年,最高法院对此认可,麦金农的斗争胜利了。
据美国一个妇女组织在1978年至1979年对198名联邦女雇员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骚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骚扰而被停止晋升;1196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另据《红书》杂志对9000余名妇女的调查,约有88%的人曾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据美国劳动妇女协会的一项调查,在155名愿意提供答复的妇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骚扰而被迫失业。(晓黎,1981年)1991年11月,安尼塔。希尔公开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长候选人拉伦斯。托马斯法官对她有性骚扰行为,至此,麦金农的性骚扰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视台实况转播的参议院听证会,使性骚扰变成了一项家喻户晓的罪行。此时,麦金农又为性骚扰提供了更加精辟的概念:工作的&qut;不友善环境&qut;也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因素。在一个死抠法律条文的社会中,大企业马上想到,它们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公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
在随后的几年,许多国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国。在法国,1992年,除法国共产党以外的所有政治组织都通过了妇女权利国务秘书韦罗尼克提出的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草案。(法国《新观察家》周刊1994年1月12日)各国都有许多关于性骚扰状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性骚扰正在成为世界通用的一种新的罪名,这是同女权主义者的努力分不开的。
福柯在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上有过一些最惊世骇俗的观点。所有的女权主义者都对他的观点深恶痛绝。他曾说过这样一段话:&qut;我认为从原则上可以说,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受任何一种立法的制约。......如果我们惩罚(被禁止),那只是因为我们应当惩罚(禁止)暴力。并且要讲明,(被禁止)不过是一种侵犯行为:从原则上看,在用拳头打击某人的面部和用(禁止)(禁止)某人的阴部之间,并无任何区别。&qut;(转引自米勒,第442页)福柯的逻辑是把(禁止)等同于人体的其他器官,把与性有关的侵犯等同于其他人体侵犯,并不为性赋予特殊的意义。这一观点显然是他关于:'性压抑并不存在&qut;以及&qut;快感的非性化&qut;思想的逻辑推衍。
应当如何看待福柯的观点呢?自由使用身体的(禁止)应当说是人的权利,就像自由地使用手一样。但如果用手侵犯了别人,就要受到惩罚;用(禁止)侵犯他人,也要受到惩罚。把性侵犯单列为一种罪状,反映出社会为性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如为女性的贞洁赋予了特殊的意义。(被禁止)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而且损害了受害人的贞洁,损害了珍视这一贞洁的个人、配偶、亲属、熟人的感情,因此要受到比一般(禁止)伤害更严厉的惩罚。
然而,以这种逻辑推论,对身体其他部分的伤害,也同样会损害珍视受害人身体的个人、配偶、亲属、熟人的感情,是否因此也应当加重对身体伤害的惩罚呢?看来,福科对于性侵犯的观点虽然乍一听有点匪夷所思,其实却是逻辑完备的。如果不是站在女权主义的立场上,我想不出反驳他的理由。 29 感情与性的关系
在感情与性的关系上,被访问的女性持有不尽相同的观点。概括起来有这样几种:感情和性同等重要,完全不能分开;二者可以分开,但感情绝对比性重要;二者可以分开且不分轻重。
第 23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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